保监会3月31日发布《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相关管理办法相比,门槛明显提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要满足依法注册成立20年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且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受重大处罚等条件之外,同时要求申请人具备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美元、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合规、发展稳健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外国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资产要求是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亿美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资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担任保险公司管理职务2年以上、3年内未受重大处罚等条件。同时规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 《征求意见稿》所称外国保险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保监会表示,起草《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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