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联合民航局28日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各航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 通知指出,按照2010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调整前,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为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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