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案情败露 保荐人职责履行缺位
2011-03-23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3月21日,股市开盘伊始,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公司)股价就锁定在跌停板上纹丝不动。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当日表示,去年3月因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立案稽查。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惯常作法,中国证监会先行调查,若发现涉及犯罪后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正是这样,绿大地公司发布一纸公告:公司董事长何学葵于3月17日20时经由云南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警方在给公司的通知中称,何学葵是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捕的。这一事件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运作二十多年来的罕见事例。
  股民要问,倘若绿大地公司董事长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名落实,作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为这一公司上市进行辅导、对其上市材料出具意见的保荐机构是如何履行保荐职责的?

  公司高层频繁变动运行不力

  绿大地公司始建于1996年,主营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等,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2007年12月21日,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云南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其股票入中小板100指数股。
  但是,这家拥有多个第一的上市公司一路走来命运多舛。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看到:上市3年,绿大地公司高层人事变动频繁,当年参与上市运作的多位高管早已离开,现任高层多为新面孔。
  高层人事变动频繁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0年12月29日,绿大地公司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而在此之前,201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公司4325.8万股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仅仅过去3个月,绿大地公司董事长就被司法机关带走。如今更爆出董事长被拘的原因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依据刑法第160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涉嫌欺诈发行保荐人应担责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就此事件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他个人的分析,这位律师认为:就绿大地公司而言,涉嫌欺诈发行说明当初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而相关的保荐人脱不了干系。如果保荐人经过尽职调查,仍然没有发现问题存在,保荐人有重大过失;如果保荐人故意为之,与公司高管合谋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那就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公开资料披露,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保荐代表人是来自联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的李迅冬和黎海祥。这两位保荐代表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代表人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调查。但去年7月,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因其对绿大地公司持续督导不到位而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证券市场上曾流传着一句笑谈:(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业绩大增,第二年变脸业绩平平,第三年亏损摇摇晃晃就到退市边缘。去年创业板上有不少上市公司应验了这句笑谈,让人们不得不质疑的是,这些公司的保荐人到底做了什么?
  本报曾独家披露ST方源股改违约的报道,大股东最初的承诺根本就是不可能办到之事,结果必然是违约,但就是这样的股改说明书,担任保荐人的平安证券照样签字,在违约的情况下,大股东股票原本根本不能流通,但大股东股票最终成为流通股,也赐平安证券对此慷慨放行。

  保荐人法律责任亟待加强

  保荐人在证券市场上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依照该管理办法,保荐机构的职责包括很多方面:从最早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督导,乃至上市后该公司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债券等所有重大活动,都需要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
  正因为责任重,事项多,保荐代表人手中那支笔就很“金贵”。曾任职于北京某知名券商投行部负责人的徐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保荐代表人考试难、通过率低,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机构中是最受尊重的。
  保荐代表人事不必多做,收入却相当可观。依照该管理办法,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等违反规定,未诚实守信、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的这些规定明明白白,但至今受到处罚的保荐代表人人数很少。
   张远忠律师对保荐人问题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太过温柔,应当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者,应当果断采取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其资格,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使保荐机构真正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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