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大型置业公司,得知公司花费不菲从猎头公司招聘的几位高级主管都曾主动来公司应聘过,调查电邮才发现原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刘小姐竟在外成立假猎头公司,骗取公司的猎头费。为此,置业公司将刘小姐和其成立的咨询公司一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他们返还猎头费58万元。
这家置业公司起诉称,2007年底,刘小姐入职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招聘部经理,主管招聘工作。在她任职期间,为侵占公司的人力资源费,也就是猎头费,刘小姐于2008年10月底在外私自策划成立并控制了一家咨询公司。2009年2月,在刘小姐的推荐和运作下,置业公司被误导与咨询公司签订了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为置业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此后,刘小姐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5名直接到置业公司应聘的人员算作是咨询公司推荐,咨询公司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多次向置业公司提出支付猎头费的请求,总金额高达71万元。最后置业公司支付给咨询公司58万元。为此,置业公司起诉要求刘女士和咨询公司连带返还人力资源费用即猎头费共计58万元。
刘小姐在庭审中答辩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公司聘用员工的程序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置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她与猎头公司恶意串通并造成了损失。置业公司聘用员工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她只是一个较低级别的审批环节,没有对被聘请人员的最终决定权,故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咨询公司答辩称,公司已经按照和置业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向其推荐了5名高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总服务费71万元,但置业公司在支付了58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其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的13万元人力资源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称咨询公司系由刘女士实际控制,二者恶意串通,但其仅提供了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并称是从刘女士的电子邮箱中获取,但未能充分说明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故法院对置业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予认定。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