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政府应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这一办法,下述区域为禁止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同时,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控制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办法》还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标准,如应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等。另外,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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