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10日从山东省淄博市获悉,该市相关部门已联合发文,要求新建商品房的水电暖气配套费由开发商支付,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据了解,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房者收取。各种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交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后,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开发企业收取工料费、改造费等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