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作为理财产品的一种如今已深入“寻常百姓家”,然而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不满与投诉也日渐增多。 “南方基金偷改条款案”可谓2010年基金投诉的典型案例之一。投诉人袁近秋于2009年6月3日就南方基金旗下稳健成长贰号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南方基金不顾申请人明确选定“现金分红”这种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申请人应当分得的红利进行再投资,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并支付红利损失利息;此外还要求南方基金退还管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然而2010年3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对此案作出的终局裁决再次令众多基民心寒与无力。贸仲委虽然表示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在分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能安排实施基金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但也指出申请人在失去这个机会(分红)之时并没有遭受任何财产价值之减损,因此南方基金的违约行为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的裁决是,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红利损失及其利息的申请。1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审裁决,驳回袁近秋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基民很难通过仲裁实现自身的维权目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60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65只基金都只设定了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有497只基金合同都设定为仲裁,占全部基金数量的87.96%。而在设定仲裁的基金中,有496只基金设定贸仲委为仲裁机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虽然法律赋予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法院一般只有在仲裁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才撤销仲裁裁决,对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不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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