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农民由于种种原因失去土地,成为继下岗职工后出现的又一弱势群体。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累计不少于4000万人,仅“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失地农民约200万人。 多年来,各地通过以土地换户口、土地换工作、土地换住房、土地换社保和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同时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岗位,努力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但由于多数失地农民缺少技术专长,常常是上岗又下岗,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处境艰难。据抽样调查,有61.6%的失地农民认为自己还是“农村人”,只有38.4%的人认为自己是“城里人”。 由于政策原因,失地农民难以短时间内融入城市生活。他们不愿失去农民身份既有的利益,如农村医保、申请宅基地、危房改造和家电、农机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同时还担心失去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特别是原承包土地征用剩余部分会被收回等,处于“农民”和“市民”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 从现实情况看,有的失地农民得到货币补偿一夜暴富,过上小康生活;有的自谋职业、外出打工、自主创业;有的以出租房屋或收废品、捡破烂谋生;也有的“坐吃山空”,把钱花光,再次回到失地贫困的“原点”;还有的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四无”状态。 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个失地农户抽样调查,7187名劳动力中,征地安置就业197人,仅占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空闲在家1434人,约占20%。 部分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农民过去吃、住、用水、薪柴等基本不花钱,转为市民后,什么都要花钱。农民以土地换得新房,入住时仅物业、采暖、水电、有线电视等动辄数千元,日常开销也明显增加。不少农民把新房出租,自己就近或到远郊租房居住,有的甚至把房子卖掉重新回到农村。 据抽样调查,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没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宝贵的家庭财富,失去了安身立命、生存发展的就业岗位,失去了上能养老、下能抚幼的长期生活保障资源。要使农民得到广泛、持久、可靠的保障,必须建立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具体建议如下:一、规范征地行为。一是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非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得动用征地权。明晰“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杜绝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经营牟利之实。二是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既要考虑农民现实生活需要,更要充分考虑其未来生存发展需要。补偿标准应从目前土地增值收益的不足10%提高到不低于30%。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性需求。一是优先建立基本养老机制。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按照政府、村集体和个人3:4:3的比例筹措资金,对失地农民全部实行养老保险。二是在失地农民自愿基础上,将其纳入城市户籍管理,在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三是社会保障部门要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确保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落实到位。 三、努力保障失地农民发展性需求。一是政府和征地企业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不少于5%)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二是积极鼓励采取两套房安置、土地入股、集体留用地、小额贷款、减免税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多渠道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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