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阿Q正传:中国“富豪” 香港“破财”探秘
2011-03-10   作者:张晓东  来源:经济参考网
 

    2008年,数以千计的大陆“富豪”在香港股票市场上遭受了巨额损失。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些“富豪”投资者绝大部分都没有衍生工具投资经验,不是金融从业人员。很多人就是仅凭跨国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的一个电话,就稀里糊涂购买了推荐的产品。第二天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在银行里的钱都没有了。更有甚者,不但钱没有了,还被告知自己欠银行一大笔债。 
    下面是中国新闻网杨正莲的报道(摘要):
    2007年 6月21日,北京律师赖建平遇到了来自香港的张宁,张的身份是荷兰银行香港分行私人银行职员,赖建平一个朋友的朋友。荷兰银行是亚洲地区率先拓展境外金融服务的外商银行之一,1903年首次进入中国设立分行,曾经连续两年被《商业周刊》评选为外商银行第一名。 
    这是他们的第一次会面。地点选在北京的一家酒楼。席间,张宁建议赖建平到香港进行证券投资,“私人银行就是为有钱人理财,为有钱人服务的”,并声称要为赖建平担任投资顾问、承诺提供优质VIP私人银行服务、使资产增值保值,承诺“保底收益20%以上”,同时宣称,香港市场如何规范、法治,股票如何便宜、有投资价值。
    张宁劝说赖建平夫妇在荷兰银行香港分行开户交易,并当场准备了一套英文文件。  
    “出于对朋友的朋友的信任,出于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出于对荷兰银行的信任,出于正常人通常的行为方式,我们对她的介绍、承诺深信不疑,饭后按照张宁的事先特别准备签署了全套空白文件。”赖建平说,细心的张宁在每一需要签字之处都用铅笔做上了记号,并贴上小黄条,“一百多页专业性很强的英文文件我们不懂,张宁告诉我们均为银行开户时要求的例行日常性文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签署文件过程中,张宁未向我们做过任何解释、提示。”赖建平说,凡涉及填空、选择内容之处,概由张宁事后单方面在未得到授权、未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张宁将文件带回香港供银行签署。 
    赖建平当时没有意识到,这种信任和疏忽却为日后埋下了隐患。比如,张宁帮他们在“是否为专业投资者”的选择项下选择了“是”,直接的后果就是,荷兰银行据此向赖建平销售高风险的
    结构产品KODA,也正是这个“赚钱有限、损失无限”的金融衍生品,使其血本无归。 
    赖建平并没有立即进行实际投资。2007年 7月的一天,赖建平突然接到张宁的电话,“说她在北京,希望见我们,她想给我们详细讲讲港股投资问题,她还希望我带些亲戚朋友一起听听。” 
    “了解了解总没有坏处,投不投资无所谓。” 赖建平视其为上宾,请张宁吃饭,“还叫了几个朋友听她讲课。” 张宁对于港股投资价值和投资时机的介绍让赖建平开始动心了,“打折买股票,同样是10块钱的股票在香港只需要8块5,你说要不要买?”
    当天张宁用三个多小时说明“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结论是:“一、短期如果股票升值超过5.8%则直接卖股票占优势,但是在该情况下可以很快结束合同,进行下一轮合同 (可以更充分利用资金,多次获利);二、打折购买合同在股价下跌情况下提供保险;三、如果股票平稳不动时,直接购买股票有灵活性 (可以随时买,不受每月限制);四、打折扣购买合同可以延缓付款(现金可以增加,至少有存款利息),资金充分利用”。 
    7月24日,赖建平的第一笔资金420万港币到达张宁所在的荷兰银行私人银行账户上。 
    2009年5月7日,赖建平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家中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证实,当年的确是受到了股市高涨的影响,“既然行情这么好,而香港又能够以更便宜的价格买到更好的股票,为什么不去?”不过赖建平后来抱怨,张宁当时没有尽职向其警示产品本身的风险,也未告知保证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规则、重大内容。 
    据统计,2007年,在香港的私人银行中,有超过七成的投资者以KODA形式购买股票。私人银行的资金占香港散户资金一半以上,客户人数不多,但是金额庞大。香港证监会2008年4月表示:
    “根据金融监管机构所收集到的数据,我们估计已发售的KODA合约的名义价值约达230亿美元,当中若干合约的杠杆作用并未计算在内。”另有数据表明,2007年整个香港金融市场成交的KODA合约总值在1000亿美元以上。
    2007年7月27日交易开始,赖建平的交易额常常被放大为其投资本金的数倍。当天,张宁建议赖建平做了2个KODA合约,即此前所说的“打折买股票”;7月31日又增加3个KODA合约,最大理论交易额(在最坏情况下履行合约需要的资金总额,以下简称“合约金额”)将近2400万元港币,将近赖建平账户全部净资产的6倍。 
    此后,张宁又连续建议赖建平进行多个 KODA合约交易,总计14个合约,累计最大理论交易额达到上亿元港币,截至2007年11月底尚有两份合约未能终止。
    得益于牛市行情,赖建平在那期间曾经赚过一些“利润”,账面总的净资产也只有500多万元(包括自营现货股票的利润),而赖建平也未追加资本金投入,KODA合约金额余额却通常接近2000万港元。 
    几个月的“实践操作”中,保证金的比例通常在不足合约金额的20%到最多30%之间变动。“银行从未告知需要多少比例的保证金、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何种规则增加或减少,即使2007年8月港股大盘跌至19000多点,我们账面净资产仅300万元时银行也未提出任何问题,也从未提出过需要增加资金。截至2007年11月底,我们的KODA合约金额 1780多万元,账面净资产700余万元。”赖建平说。 
    然而,形势急转直下,沪指在2007年10 月16日创出历史高点6124点之后震荡回落,进入2008年后一路单边下跌,到2008年10月28日1664点的本轮调整最低点,上证综指最大跌幅已经超过70%。港股也在11月以后节节败退,不少KODA挂钩的热门中资股出现三成、四成甚至五成的跌幅,而赖建平他们这些KODA投资者,却不得不根据合约以行使价双倍吸纳那些已经跌破行使价的股票。 
    从2007年12月开始,荷兰银行香港分行开始要求赖建平增加保证金,从口头催促到书面函件铺天盖地。“为避免银行强行处理我们的资产,为‘保住’我们赖以为生的血汗钱,我们无奈之下,只好千方百计不断筹款,境内外大肆举借高利贷,在银行不断威逼之下不断往里投钱”,赖建平说,截至2008年3 月25日,他在荷兰银行总投资被动追加至将近2100万港元,扣除亏损,净资产额为1500多万元港币,损失近600万元港币。 
    银行要求的保证金越来越多、比例不断增加, 直至保证金超过履约所需要的理论上的最大资金总额。赖建平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11月30日,他的账户保证金还只占合约额的40%,到了2008 年3月31日,其账户保证金与合约额之间的比例已经高达134%。
    赖建平开始觉得自己进入了一个由荷兰银行精心设计好的圈套和骗局。他于2008年6月初开始,向荷兰银行口头投诉。 
    2008年6月10日前后,荷兰银行派出章梅、黄卓恒俩人到北京与赖建平会谈,此前张宁已经离职。 
    赖建平回忆,将近三个小时的会谈并没有具体结果,荷兰银行承认交易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6月19日,赖建平向荷兰银行发邮件,告知 “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与严肃性,为分清责任起见,我们决定自今日起不再过问我们账户内的具体后续操作事宜,一切由你们来决定,账户现有一切资产的处置及后续合约的履行等问题概请你们自行处理”。次日荷兰银行复函,确认收到投诉,正进行调查,一月内书面答复。当时账户股票市值约1400万元。
    按照合约,赖建平每月10日应以每股 7.15元的价格收中海集运约5.5万股,每月22日应以每股7.54元的价格收复星国际约15万股,每月收股需要现金约150万元。“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9月10日,银行既未答复账户处理问题,也未要求我继续收股票,既未往我账户放股票,也未从账户扣资金,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他们接受我的部分投诉主张,且停止履行合约。”赖建平说。 
    然而,2008年9月9日,银行却向赖建平发出书面通知,列举2008年6、7、8三个月其账户应收KODA股票详单,告知已行使抵消权,并从账户扣款400多万港元。 
    赖建平并不买账。他于9月10日复函荷兰银行,告知因其不当销售、失实陈述、利益冲突、欺诈等多种原因,双方有关KODA合约无效,“即使退一万步说,合约有效,也因其违约在先,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按量、按价向我交割股票,因而我通知其解除合约,它无权擅自从我账户扣款,否则就是监守自盗,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局面并未因此改变,从6月份到9月份是港股下跌最深的时期,三个月的拖延已经使得赖建平的资产为负。根据合同,银行取得授权不必事前征得客户的同意,就可以在客户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限额内的贷款购买股票,从而保证客户继续履行KODA合约,银行据此书面通知赖建平追加保证金。 
    9月19日下午,星期五,赖建平接到荷兰银行的通知,称其账户保证金差额将近400万元,要求在9月22日星期一前用现金补足保证金,或者承担损失解除部分合约,逾期将要采取银行认为适当的一切行动以“维护其利益”。 
    2008年10月16日,荷兰银行单方面强行斩仓,至此,赖建平在荷兰银行投资的2100万元损失殆尽,血本无归。 
    追讨的法律困境 
    赖建平想要追回损失,却发现,自己在荷兰银行进行的交易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KODA属于境外产品,国内并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根据香港规定,KODA的入场费在800万港元以上,投资者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他们和私人银行间的投资行为,无须得到证监会核准,因此不受当局监管。 
    如今,人们纷纷质疑以资产数额界定“专业投资者”的合理性。香港保障投资者协会会长吕志华就认为,不少投资者是经营实业的厂商、贸易商以及医生、工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虽然拥有较多的资产,但大多并无特别的投资知识,以资产数额界定专业与否并不合理。因此,他建议香港证监会取消“专业投资者”的界定,并希望将KODA等杠杆金融产品都纳入监管范围。但是,此项动议至今未得到采纳。 
    “他们一再强调香港是自由经济,过多监管会让外资对香港望而却步。”吕志华说。吕志华的另一个身份,是上市公司确思医药的主席。此前,他曾任香港时富证券分析师,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便已经是香港各大报章中的股坛名嘴之一。他在2008年向媒体透露,自己也栽在KODA 上了,损失数千万港元,成为他本人最失败的投资案例。 
    赖建平显然不具备吕志华那样的投资水准,他认为自己不是专业投资者,这一点也在荷兰银行香港分行2008年9月5日给他的书面回复中得到承认。不过荷兰银行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其向赖建平销售 KODA产品,赖的索赔与他是否为专业投资者没有关系。 
    据此,赖建平认为荷兰银行对他进行了非法证券活动、实施诈骗,比如:未获邀约的造访,骗取签署文件开立账户,向非专业投资者非法销售结构性产品、误导进行高风险投资、故意隐瞒风险、

    诈骗投资者与银行自身进行对赌、盗窃账户资金、恣意违反合同、违反职业操守等。他向荷兰银行香港分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投诉,并希望追回损失。
    赖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香港证监会曾经回复说,投诉已经转交给香港金融管理局,而金融管理局答应进行调查,“半年已经过去了,还没有任何消息”。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通过电子邮件答复《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金管局不会就个别投诉做出评论。”并称:“金管局是注册机构的‘前线监管机构’。如有认可机构申请成为注册机构,金管局会就该认可机构是否经营其寻求注册的受规管活动(适当人选)向证监会提供意见。获注册后,注册机构受金管局监管,并须遵守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出的有关监管规定。” 
    赖建平与荷兰银行的交涉远未结束,“我们不排除法律途径,目前还是争取协商处理。” 荷兰银行私人银行香港发言人则通过电子邮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荷兰银行私人银行有严格的标准,规管其销售过程和客户端适宜的评估,以确认客户适合我们向他们所推荐的产品。这些标准是符合内部政策和监管法规的要求。”同时表示:“由于为客户保密的原因,我们不会发表任何针对客户个人的评论。”
    不过,已经走上法律程序的同类案件前景尚未明朗。北京投资者郝婷有着和赖建平极为相似的赴港投资经历,巧合的是,她也在2007年7至8月被游说到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开设账户,两个月后便已亏损 1.75亿元港币,其中还倒欠银行9000多万元。郝婷因而被星展银行分别于香港和北京两地提起诉讼,要求归还银行损失。2009年4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双方的焦点争议在于,此案究竟应该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 
    赖建平和郝婷绝非个案。据最先接触内地富豪在香港投资遭到“血洗”的资深投资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介绍,目前因KODA投资亏损在该所登记委托的客户已经有十几个,这些人大多是房地产、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企业家。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黄明也表示,他有数十个学生买了KODA产品,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国内的民营企业家。香港保障投资者协会会长吕志华则认为,这些内地受害者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可能是有很多还没有暴露出来,而且有一些受害者可能不想被人知道。 
    一些香港媒体估计,仅在2007年,整个香港金融市场成交的累积期权合约总值在1000亿美元以上,涉及星展银行、荷兰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 
    这位赖建平先生投入了420万元,最后亏2100万元。也就是说,把他当时账户里的钱全部亏光之后还不够,还得再补1600万元。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假如你带100万元去澳门赌场赌博。如果你的运气不好,每次都输钱,最坏的结局是100万元全部输光。你不会输101万元,更不会输200万元。因此,这个Accumulator是一个比赌博的杀伤力还大的产品。那么,它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东西呢? 
    下面,我们就详细地介绍和分析Accumulator。
    “阿Q”正传 
    2008年香港金融市场最热门话题之一是“累积股票认购期权”(Accumulator)。很多富裕投资者因为投资这种衍生工具而损失惨重,很多受害者前往香港证监处或立法会投诉及请愿,更有人诉之于法律,或向投资银行索赔,指责其没有充分披露存在的风险。 
    “阿Q”的结构是这样。 
    以中国人寿举例,2007年10月29日的价格是75元,银行和客户签“阿Q”合约。 
    合约一年(也可能三年)。 
    投资者以中国人寿现价的9折即67.5元每天买入1000股。 
    客户累计收益达到100万元时,合约终止。 
    中国人寿的价格跌到现价的80%即60元之下时,客户需以67.5元的价格每天买入2000股,即加倍购买。 
    这个“阿Q”合约对投资者来说,最大的收益就是100万元,但是亏损却可以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如果中国人寿的价格跌到40元,则投资者每天的损失将超过55000元,一个月的损失将超过140万元,一年的损失将超过1600万元。 
    美国2008年多次减息, 联邦储备银行利率跌至2%。香港因为资金充裕, 银行拆借利息比美国还低,大额存款利息已跌至0.5%,远远低于通胀,实际利率为负,股市又持续低迷, 很多富人寻求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工具,希望得到较高的回报。投资银行借机推出与股票挂钩的高息票据, 其中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累积股票高息认购票据(Accumulator), 俗称“阿 Q”。
    股票挂钩的高息认购票据通常会与一只股票挂钩,例如汇丰控股 (0005)。最低投资额是500 万港元,时间多数是一年或者 250个交易日。假设买入票据当日的汇丰控股的股价是140元, 投资银行会给投资者 15% 折让价,相等于120 港元每天买入一手 400 股汇控, 等于每天可赚8000港元利润, 一年之内可以优惠价买入 10 万股汇控。如果汇丰股价一年之内维持在 140 元, 投资者一年内可以赚得8000×250=200万港元, 一年的回报是 40%,比起银行存款的半厘利息25万元, 足足多了80倍。 
    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投资银行肯支付40%的高额回报出售一种衍生工具给投资者,一定有附带条件。 
    首先,股价上升上限是 3%,以上例假设的140元入市价,上面的回收上限价是 145 元。投资者买入高息票据后,如果汇控股价升到145元便触发回收条件, 合约马上终止(KNOCK OUT),投资者不再享有股价继续上升带来的收益。 
    假如回收发生在票据发行一个月之内, 投资银行会保证投资者最少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回报, 即16 万元。但是这种高息票据最可怕之处是, 当股价大幅下跌时,会触发投资者在跌市中继续以高价购买股票的条款, 当股票股价跌 20%时便会触发接货机制。以上述的例子,汇控跌至115 元时便触发接货机制,投资银行便会以115元沽出20万股汇控给票据投资者,要接的股数是认购的双倍。 
    当股市急挫时投资者的损失将会是多少?2008年1月21日港股急跌,恒生指数跌1383点,1月22日再跌2061点, 这两天汇控股价从116元急跌至104元。当日触发接货机制,票据投资者要在跌市中接手双倍的汇控, 结果不少投资者需要实时卖出股票止损。如果汇控股票当日止损的话,每股亏损10元, 需要买20万股汇控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就高达200万港元, 等于票据一年的全部赢利。投资银行支付40%的高息,来自售出汇控涡轮的 40%引申波幅溢价。投资银行只是给投资者3%溢价, 以及40%高息来低价接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只赚了一个月的利息16万元,便要在跌市中蒙受200万元的亏损。
    当然,蓝筹股中还有其他的股票做Accumulator,例如中国移动(941), 中国石油(857), 中国人寿(2628),平安保险 (2318),以及港交所(388)等。2008 年 3 月 18 日, 中国移动的股价大跌至低位, 就是因为持有Accumulator的人斩仓所致。中国石油、中国人寿、平安保险2008年的跌幅远比汇丰及中国移动大, 高达 50%。Accumulator跌至斩仓时,往往每股要亏损20元至40元。同样,10万股平安保险的Accumulator合约,每股可能要亏损40元,按合约接双倍股份即是20万股,投资者亏损高达800万元,不仅500 万元的保证金要亏个精光,还要再多赔300万元。 
    最不公平的地方是赚钱的时候,只能每天买一手,涨幅超过 3% 就停止合约,不让投资者赚多点,但是一旦价格下跌,跌破止损价,就要立即接双倍股票,赚只能赚一点儿,但是输就输无限。众多蓝筹Accumulator中,接汇丰及中国移动的都可以等到重见天日,不再亏损。但是港交所、平安保险、中国石油等,到一年后仍是严重亏损。 
    有些投资者在Accumulator亏了几亿元,受害人投诉银行推销时只提赚钱机会,而没有详细分析亏本的风险。投资银行出售这些高息票据给富有投资者时,只强调40%的高回报,对下跌风险却披露不足。不只个人客户,一些持有大量现金的上市公司也买入这些高息票据,同样蒙受严重亏损。香港有两家上市公司因买入这些衍生票据,而蒙受几千万元的损失。港交所前非执行董事韦伯 (David Webb) 称股票挂钩的高息票据为“剧毒”衍生票据,呼吁投资银行停止发行,免得再荼毒投资者。 
    有一些受害者带着律师去找投资银行, 要求赔偿,否则诉之于法。投资银行为了维护声誉,被迫赔偿给受害人,但条件是签保密协议。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通常要分一半给律师。赚了钱的律师洞悉玄机,到处去找受害者,帮助他们向投资银行追讨赔偿。投资银行多数情况下都肯赔偿,结果是为精明的律师开了一条财路。Accumulator变成了律师的发财工具,连投资银行也没有料到,他们成了律师的最好朋友。
    我有一个朋友也在2007年购买了“阿Q”,损失很大。她叫张琴,是瑞士某知名信贷银行的私人银行部的大客户,在该银行存款在3000万元以上。她给我讲述了她购买“阿Q”的详细过程,并提供了全部的文件和合约文本。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我发现存在极其严重的欺诈性问题,从中可以看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欺诈手法。 
    这些欺诈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买卖复杂衍生品合约说成是简单的买卖股票合约,诱骗张琴签订衍生品交易合约。“阿Q”是非常复杂的金融产品。复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该产品的结构复杂,条款很多,是由很多个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组成的,而且这些期权不是标准的期权,而是带敲出条件的。另一方面,该产品的定价和估值非常难,对其进行风险管理更是难上加难。要对这个产品进行定价,需要开发特殊的数学模型,并需要编写计算机程序。任何一个没有学过金融工程的个人投资者,甭管他有多少钱,都不可能对这种产品有估值和定价能力。 
    鉴于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全世界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香港的金管局,都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这种产品卖给非金融行业的普通投资者。而只能卖给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专业投资者。否则的话,就视为欺诈。实际的情况是,香港的跨国金融机构将这些高风险、高难度的复杂金融衍生工具,说成是简单的买卖股票合约,卖给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 
    “阿Q”就是衍生产品,而且是复杂的衍生产品。对于张琴女士来说,她根本就没有能力来使用这个产品,更没有能力对其进行风险管理。但是银行专门服务张琴女士的客户经理却没有告诉张琴女士“阿Q”是复杂的衍生品,也没有告诉她对这种衍生品的监管要求。客户经理只是说需要张琴签一份在该银行的开户文件,然后给了张琴一份厚厚的文件,而且都是英文的文件,说这些全是开户用的。而张琴根本就看不懂这些文件,完全是出于相信这家瑞士银行的金字招牌,就在上面签字了,一点儿也没有想到这是一个陷阱。
    第二,将“毒品”当“补品”卖给客户。“阿Q”这个产品,是一个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产品。但是,这样一个风险极高、结构很复杂的衍生产品却被银行说成是买股票,而且是打折买股票的简单投资。我们知道,买股票的最大风险就是公司倒闭,所买的股票一文不值。但是,购买“阿Q”则不一样。买了“阿Q”之后,你不仅会把存在“阿Q”的银行中的钱输掉,还会把存在其他银行中的钱输掉,还可能会将所有的钱输掉之后还欠银行钱。因此,将“阿Q”说成是简单的买股票,无异于将毒品说成是补品,将鸦片说成是阿司匹林,是恶劣的欺诈。 
    日本在20世纪初期卖给中国一种“补品”,名字叫东瀛大补丸。实际上,就是提炼的鸦片膏。鸦片当时在中国的荼毒非常严重,造成当时国民身体素质的下降,精神的委靡和财富的流失。从将军到士兵,从政府高官到普通民众,吸食鸦片的人非常普遍、非常多。所以,士兵没有战斗力,将军没有坚强的意志力。 
    高盛等国际投行卖给B航空公司、S航空公司、某海洋运输公司、深南电、海生果汁和数以千计的像赖建平和张琴等个人投资者的复杂衍生产品,就是金融鸦片。这些金融鸦片,让高盛等金融机构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身上,洗劫走了数千亿元人民币。 
    第三,用私人银行投资顾问的身份掩盖自己作为捕猎者的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在张琴女士的所有交易中,表面上银行都是提供服务的,不是她的交易对手。银行也一再强调张琴是其高端私人银行客户,所买的Accumulator都是其从市场上买的,银行自己只是中介。因此,张琴亏的钱并没有成为银行自己的利润,银行追缴保证金是迫不得已,是因为市场要求客户补保证金,要不然银行自己就得承担这些亏损。 
    这是十足的谎言!
    “阿Q”合约是一个场外衍生产品,也叫柜台交易产品。所谓柜台产品,就是合约交易双方是一对一的,买方知道卖方是谁,卖方知道买方是谁。这和交易所不一样。在交易所买股票,你不知道卖给你股票的卖方是谁。因为交易所的交易方式是集合竞价集中撮合。你买10000股贵州茅台,可能是从10个人手中买的,也可能是从1000个人手中买的,而且你也不知道这些人是谁。张琴买“阿Q”的交易对手只有一个,就是这家瑞士银行。因此,张琴亏的钱,就是银行自己的利润。 
    银行会狡辩说,虽然自己是张琴的直接交易对手,但是在跟张琴签约的同时,又跟另外一个第三方签订了同样的合约。通过这个新的合约,银行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对冲出去了。也就是说,他在市场上跟第三方签了另外一个“阿Q”,只不过同跟张琴女士签订的合约相比,银行在这个合约中充当张琴女士的角色。这就相当于张琴跟第三方签订了“阿Q”合约,银行在中间是一个桥。所以,瑞士这家信贷银行不是张琴的交易对手,也就没有欺诈张琴,张琴亏的钱也不是被银行赚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赚走了。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张琴 瑞士银行 第三方。 
    这也是一个十足的谎言。 
    银行确实存在很多中间撮合的业务,从A客户买,再卖给B客户。这种业务称为做市商业务,即所谓的market maker。银行这么做,就是不想自己承担被交易的产品或合约中的风险。但是,像这种直接将产品卖掉或者转签合约的方式很少,更常用的方式是将合约中的风险对冲掉,把收益留存下来。这样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 
    对于“阿Q”这种产品来说,银行根本就不需要将张琴女士的合约原封不动地卖给别人。原因在于,“阿Q”对于张琴来说,收益有限,风险无限;而这对于张琴的交易对手瑞士的银行来说,则恰恰相反,风险有限,收益无限。这对银行来说,是最好的事情,是天上掉馅饼,因此,银行是没有必要将“阿Q”转卖出去。上面我们拿中国人寿做例子,从中可以看出,客户的最大收益只有100万元,但是可能的亏损却高达数千万元。这也就相当于银行的最大风险只有100万元,潜在的可能收益却可能高达几千万元!银行怎么会将这么好的机会转让给别人呢? 
    其实,换一个角度就可以知道根本就没有什么第三方。因为如果存在一个第三方的话,银行就相当于自己买了个“阿 Q ”,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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