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共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29个省份发布了工资指导线,上线平均增长幅度比上年提高3%左右,基准线平均增长幅度比上年提高2%左右。 各地提高用工薪酬已成为一种趋势,这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对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为保障社会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来说,无疑带来了十方沉重的经济包袱。特别是对于酒店餐饮业、生产性服务业来讲更为突出。 工资上涨的成本,企业只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移给消费者,这样社会的整体物价水平将会上涨,这也是有人担忧提高薪水会带来通胀的缘由。如果企业不能将增加的工资成本转移出去,则企业盈利水平下降,企业得不到适当的利润激励,社会中的就业机会将会减少。由此造成的局面是:劳动力供应依然充分,新增就业机会却不足,失业率攀升。因此,不论是通胀还是失业率上升,不仅难以“富民”,还会让人民变得更贫穷。 劳动资本密集型产业是我国最主要的经济发展基石之一,这种情况至少在10到20年内难以改变。如果工资成本上升过快,造成我国企业竞争力锐减,那么大批企业倒闭或者向东南亚国家转移,都不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也将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失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方面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适度提高工人待遇,另一方面,国家也要适当减少企业税负,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论从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还是从国务院不断释放的政策信号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等都属于优惠政策眷顾的对象。但是,一些重要领域如旅游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对税收优惠的渴求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并不是仅以上缴税收的绝对额来衡量的,当前形势下更应考虑吸纳就业等重要因素。应按吸纳就业的数量、按社会贡献度对劳动资本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政策扶持。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其“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界定条件显然把大部分劳动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我建议: 一是国家对劳动资本密集型企业实施减税。由于目前税法的不完善,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而实际运行当中,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往往倾向于地方政府,而不是纳税人企业。可收可不收的税收,地方上往往就收了。在税法的解释上,地方政府应该考虑减少税收,藏富于企才能藏富于民。 二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上,减少办公用费的支出,将这部分支出用到其他的公共服务上。比如,政府可以提高社保费的支出比例,减少个人和企业的负担部分。 三是减少行政性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相关行政性收费也是企业的负担大头。有调查显示,行政性收费等杂费与花在税收上的支出的比例是0.6比1。也就是说,杂费的支出与税收的支出几乎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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