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榕代表: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03-07   作者:许雪毅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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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收入分配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宪榕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要在起征点、税率和征管方面进行改革以外,还要在纳税单位方面进行改革,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宪榕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者以及只有一个人上班的家庭的纳税公平问题,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赡养人口数量等实际支出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赡养费和教育费等,实现按综合能力纳税,使得税后结果尽量公平。
    “虽然目前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实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应该是个税改革的方向。”王宪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实行混合税制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创造基础条件。对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生产经营等收入合并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税,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对财产转让、租赁、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
    ——适时推行以家庭申报为主的综合税制模式。考虑到我国家庭概念非常复杂,可以使用小家庭的概念,即以夫妻为家庭主体,包括赡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抚养的子女。在此基础上,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扣除项目可包括子女抚养费用,子女学费,赡养老人的费用,如果老人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则抵减扣除限额。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依法出具有法定效力的收入证明,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将收入合并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计算应补缴或退还的税款。
    ——完善对个人收入源泉的管理控制,尽快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全国公民实行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号码制度,个人收入支出均使用该号码,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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