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财政部4日公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该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今后,国内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财政部解释,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