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但我国只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备案,绝大部分完全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就此准备了一份关于修改《基金法》的立法建议——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的高速发展,由此产生的风险隐患主要有哪些?左红分析认为,一是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快速膨胀,足以达到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程度;二是个别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将所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欺诈投资者,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因透明度低,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四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良莠不齐,具有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总体还不充足,容易对所投资的企业估值过高而产生泡沫,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五是不少地方出台了各种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容易发生监管套利,不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六是当前我国市场上活跃着大量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按照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监管改革趋势,这些外资基金和管理机构将受到外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我国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监管失衡。 左红认为,从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比较合适。例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我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已经承担了私募股权基金市场风险处置监管职责。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也不宜将其割裂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视野之外。 私募股权基金毕竟不同于公募基金和公开发行的其他证券,既要合理控制风险,又要保持其相当灵活的投资特性,避免过度监管,关键在于把握好行业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点。关于这一点,左红在建议中是这样阐述的:一方面,从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情况来看,主要是着眼于信息披露、资产托管和审计、增加流动性要求、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我们要充分借鉴;另一方面,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比较成熟,有着良好的股权文化和自律环境,而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又处于发展初期,在监管框架设计时还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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