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房子做抵押,再付一笔中间业务费,就可以从银行套取资金用于任何用途,而这笔贷款的利率仅仅是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大大低于目前银行资金市场价格。”某担保公司业务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兜售产品时如是说。 这家小型担保公司位于北京某高档写字楼。当信贷政策持续收紧、监管机构三令五申禁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楼市时,他们似乎有着异乎寻常的能量,可以将银行信贷资金操纵于股掌之间。客户只要能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就可以通过他们的“一条龙”服务,获得经特定通道到手的信贷资金。这些信贷资金犹如脱缰的野马,逃离银行的监管,流入股市、楼市,甚至其他高风险、高回报市场。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这种灰色通道暗藏巨大风险,借款人可能面临无法拿到银行已经审批发放贷款的风险,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而担保公司自身不仅不承担风险,而且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实际上,目前很多担保公司“不务正业”,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逐渐显露。他们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并将自身风险转嫁给银行。专家建议,尽快出台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办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业。
信贷收紧使得不少资金需求者在银行吃了“闭门羹”,转而投入担保公司的怀抱。一些担保公司抓住这个机会,和银行信贷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
“先生,最近股市还不错,您这儿急需用钱吗?” “手头有点紧。您是?” “我们是北京某某担保公司,可以帮您合理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借来的钱可以进入股市吗?” “国家是禁止的,但是我们可以帮您做到。” “不会引起麻烦?” “您放心,我们是正规的公司,而且和银行签署了协议。” …… 一个偶然的电话,一次匪夷所思的通话,让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了这条信贷资金可以违规入市的“康庄大道”。 在整个通话过程中,尽管中国证券报记者一度质疑对方做法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但电话那端的女业务员一再强调自己是正规公司,完全有能力帮客户贷到款。最后,她提供了公司网页,让中国证券报记者在短暂的通话之后更为详细地了解公司经营业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登录该公司网页后发现,这是一家小型担保公司,在提供正常的担保业务之外,业务范围还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二手房按揭、企业大额贷款等贷款类业务。 数天后,中国证券报记者“如约”来到了北京南城某高档写字楼。穿过深邃的走廊,中国证券报记者走到一间并不显眼的办公室前,门口悬挂着刻有担保公司名字的牌匾。 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房间不足20平方米,屋里的光线并不明亮,多位电话接线人员正在繁忙地拨打、接听电话。而电话铃声、通话声让本就局促狭小的办公室显得极为嘈杂。 “只要有房子做抵押,再付一笔中间业务费,就可以从银行套取资金用于任何用途,而这笔贷款的利率仅仅是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大大低于目前银行资金市场价格。”该担保公司业务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兜售产品时如是说。在当前信贷额度异常紧张的情况下,该公司提供的服务确实非常诱人。 随后,中国证券报记者被担保公司员工带入另外一间稍显宽敞的办公室,等待担保公司主管的“召见”。在这间办公室里,还有不少人与中国证券报记者一样,等着被接见。 其间,某私营企业主抱怨求贷无门的困境。“银行客户经理总以没有授信额度来搪塞。即使有些银行能够挤出一些资金,但是粥少僧多,轮到我们这样的私营业主还不知道要几个月之后呢!”而且,银行最近给小企业开出的价码也是高得吓人,基本上是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30%左右,“本来我们毛利就低,多余的利息支出更加剧了企业负担。”他说。 一个房地产投资者说,三套房停贷让他的炒楼生意陷于困顿。“如果能在银行获得资金,那么加上之前投资房产的浮盈,我的生意还可以继续维持。但是,目前已经绷得很紧的资金链逼迫我不得不通过房地产中介挂牌出售楼盘,加速资金回笼。” 从他们的交谈中,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有的是股民,他们希望能够通过杠杆来放大自己在资本市场的获利;有的打算将资金投到一些预期高回报率的房地产项目。他们都希望通过担保公司提供的“灰色渠道”来获取足够资金。 而一些担保公司正是抓住目前信贷收紧的机会,和银行信贷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 用该担保公司客户经理的话说,现在公司规模比较小,急需无风险的业务来推动公司快速发展。“现在很多银行对担保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只选择注册资本较大的国有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很多像我们这样的小型民营担保公司基本被排斥在银行大门之外,导致很多民营担保公司的生存空间变得非常狭窄。为了生存,小型担保公司不得不做一些新的业务尝试。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是我们目前大力拓展的中间业务,可以为公司良性发展提供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
担保公司想出各种办法来绕开监管机构设立的防火墙,“漂白”信贷资金。方法之一是担保公司找到或设立房屋装修公司,出具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来骗贷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该担保公司一般会要求资金需求方在和担保公司经理见面时提供一份本人拥有的房产证明。之后,担保公司安排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资产评估。但该资产评估里面大有文章。 比如,中国证券报记者出示了一套位于北三环马甸附近的商品房住宅证明。所在区域同一小区的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约在每平方米3万左右,按此估算,该套房屋总价值大约在400万左右。但担保公司“指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价约为市场销售价格的70%。也就是说,经过评估后房屋价值立即缩水30%,评估总价不到300万元。 在进行完房产评估后,房地产评估公司会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而中国证券报记者需要支付评估费7000元左右。 此后,担保公司推荐某股份制银行的信贷人员和中国证券报记者面谈,面签贷款合同。而银行信贷人员会按照房地产评估总价的7折给客户申请约为200万元左右的个人消费类贷款。 当中国证券报记者质疑申请贷款额度过低,并表示对该股份制银行风险管控能力不信任之后,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随即表态,即使贷款安排在四大行也没有问题。在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接触后,中国证券报记者被明确告知,按照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银行能够给予的贷款额度上限只能是评估值的7成。 该担保公司客户经理解释,我们公司和北京市多家银行都有协议,只是有些银行信贷审批更松,你们获得贷款的流程和时间更短。“只要你个人的征信记录不存在问题,从受理到审批放款,整个贷款周期大约在20天。” 此后,担保公司将带客户去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也就是在房本上盖一个抵押状态的章,房本仍旧交还给房主本人,而银行拥有房屋的他项权利。这说明房主认可将房屋的部分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在信贷安全没有保障时,有权处理相应的抵押物资产。”上述客户经理介绍。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监管机构要求30万以上的个人贷款必须明确资金使用用途,需要按照受托支付的原则进行发放。也就是说,30万元以上的信贷资金使用不能直接划入到客户账户中,银行需要按照资金用途直接转入第三方账户。这有利于降低资金需求方对信贷资金的违规挪用风险。 对于动辄几百万的信贷资金,银行显然不会将款项直接打入到客户账户。“即使能够进入客户账户,银行有责任对资金的具体用途进行控制和监管,如果发现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银行将第一时间通知借款人,追回信贷资金,并终止相应的贷款合同。”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某银行人士表示,银监会去年多次要求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进行自查,并颁布实施相关办法来加强信贷资金的精细化管理。 但是,担保公司想出了办法来绕开监管机构设立的信贷资金防火墙。即担保公司找到或者设立相关的房屋装修公司,出具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进而从银行骗取资金。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串通相应的装修公司,由装修公司出具客户房屋装修的相关合同文本,指明银行资金用于大额的装修消费,将资金直接划拨至该装修公司账上,之后由装修公司将信贷资金转到资金需求方手中。 其间,担保公司将从中收取约为贷款总额2.5%的业务费或劳务费。“担保费、保险费、我们的中介咨询费都包括在2.5%的费用当中。客户在贷款获得银行审批后才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只要和公司结完账,信贷资金随即打到客户账上。”该担保公司人员表示。 他说,经过这几道手,信贷资金已经“漂白”,和银行毫无关系。尤其是资金用途,在银行审批部门显示的是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再加上银行内部人员的配合,监管机构不会轻易发现资金的违规。这样一来,资金的最终使用方可以“瞒天过海”,将信贷资金用于任何投机性领域,并可以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进行正常还款。 “由于信贷资金是以5年期消费类贷款形式出现的,资金需求方可以选择提前还款来中止资金的借贷关系。”该担保公司人员表示。
如果装修公司恶意拒付资金或携款潜逃,那么,借款人将承担全部的信贷损失。而且,考虑到一次性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服务费,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并不低
分析人士表示,信贷资金被挪至股市、楼市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信贷资金转移到其证券账户。随着银行严查信贷流向,这种“顶风作案”的方式已大大减少;二是利用复杂的交易,通过多次转账套取部分信贷资金,投资股市、楼市。 “后者是信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有些银行认为是后者。”某银行人士说,即使没有担保公司的打点,仅仅是让银行信贷人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很难查出这笔资金存在问题。 客户提交了相应的购房合同,向银行告知了资金的具体用途,银行没有理由不将资金划入装修公司的账户。而装修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划转,完全可以用其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自然无法监控该笔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 “银行的应对办法不多。”上述银行人士透露。“当然,如果银行人员比较尽职,那么,高额的装修款项可能是整个骗贷链条中最为薄弱的一环。所以,担保公司往往要向银行信贷人员"进贡"。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才能让一笔信贷资金在合理但不合情的情况下,安全地进入到股市、楼市中。” 实际上,银监会在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一指引三办法)之后,企业和个人将信贷资金引入股市、楼市的多数渠道基本被封死。而从目前情况看,个人消费类贷款仍是信贷违规的“高危区”。毕竟,银行对这类贷款的审批依据是,贷款抵押物是否足以抵御呆坏账风险,而现在商业银行是按照房价款项的5折左右来发放贷款,考虑到未来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银行资金的安全边际还是非常高的。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民营担保公司较多。在风险和利润的选择上,他们往往会选择后者。长此以往,风险将呈现一种累积放大趋势。而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员提醒,现在担保行业鱼龙混杂,客户在选择担保公司时一定要谨防担保公司进行诈骗。该人士指出,很多担保公司以为客户申请信贷资金为诱饵,以提供服务费的形式从客户手中骗取服务费。 例如,有的担保公司号称“零担保贷款”,但客户在向担保公司交了服务费后才发现,漫长等待后得到的回答是“手续不全,无法贷款,不退服务费”。 而对于以装修合同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的方式,该银行人员表示,这存在巨大的操作风险,甚至可能带给借款人灭顶之灾。 比如,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人员和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那么借款人就成为贷款的偿还者。“如果装修公司恶意拒付资金,甚至是装修公司携款潜逃,那么,借款人将承担全部的信贷损失。银行必要时甚至会处置借款人所拥有的房屋资产来偿还信贷。” 此外,该人士指出,虽然担保公司给予客户贷款的利率为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但考虑到一次性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服务费,那么,资金成本也不低。 他算了一笔账,目前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6%。按照目前一般上浮30%的市场行情,200万贷款每个月大约还款额在4.11万元左右。而担保公司经手的贷款月还款额维持在3.99万元,两项比较,5年相差了7.8万元。而客户交纳的手续费大约在5.7万元左右。“由于担保公司的费用需要一次性扣除,而利息分摊到此后数年。所以,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间成本,两者的融资成本相差不大。” 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和潜在的巨大风险隐患,该银行人士建议,资金需求者还是应该远离这种违规的套取资金方式。
目前,一些中小担保公司发展步入歧途,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逐渐显露。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不务正业”已是公开的秘密。他们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并将自身风险转嫁到银行。而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易导致风险的产生。业内专家提醒,商业银行有必要认清担保公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加以回避和整改,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 咨询机构银联信发布的《联保信贷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初创期,存在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一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担保业存在乱收费、与银行暗地勾结等黑幕,更有一批打着担保旗号的皮包公司四处行骗。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目前有些中小担保公司发展正步入歧途。调查显示,现今少数担保公司推出了“担保贷款”、“担保投资”和担保理财等业务,其引发的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逐渐显露。一些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收入不足五成,主营业务边缘化趋势明显。 有专家指出,很多担保公司以开办投资理财业务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引发支付风险。而在担保公司开办的担保融资类贷款中,贷款成数最高可为抵押物资产评估值100%以上,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进行100%代偿后,拍卖抵押房产所得则会低于代偿金额,引发担保公司代偿风险。此外,虚假宣传以及配合资金违规流入高风险领域,都是目前担保公司在高盈利刺激下的“异化”行为。 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指出,一些大型担保公司发展较为平稳,管理也较为规范。但也有一些企业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不做担保业务,许多担保公司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他指出,目前,我国并未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造成许多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金虚拟、资金抽逃等现象,致使其实际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严重影响银行信贷安全。 对此,有专家建议,贷款担保机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产生的,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它应是微利或非盈利性机构。就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言,担保机构应是一个专业担保机构,应分业经营、企业化管理、商业化运作。贷款担保机构由于出资机构、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不同,其定位、业务范围及其管理方式有所不同。 与此同时,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为促进贷款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办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会计制度及补偿机制等。同时,政府对担保机构应采取支持而不干预、监督而不牵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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