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处省工商局对外发布消息称,自3月1日起,消费者在省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赔付。
据介绍,湖北省工商局2010年先后在随州、仙桃等地试行此规定,取得一定成效。今年,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了《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买到以下7种假冒伪劣食品可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
县以上工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质量安全)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试行办法》还规定:由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如果在没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黑店”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也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湖北省工商局负责人特别提醒,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向交易发生地的工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应在食品保质期内提出。受理申诉的工商部门须在1天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天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天内予以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