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场大火终于将建筑保温材料这一之前并不为人关注的市场推进了公众的视野,多种市场上最常用的材料在火灾后被指耐火性能差,存在非常可怕的安全隐患。《经济参考报》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人士和建筑保温材料专家,发现建筑保温材料市场正处于一个新老标准的过渡期中,该过渡期长达5年仍未终结。
央视大火发生后,有媒体指出大楼的外墙保温材料“挤塑板”是火灾蔓延如此之快的“帮凶”,挤塑板全称为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简称XPS。
上海“11·15火灾”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和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朱力平都将大楼外立面上的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列入大火迅速蔓延和致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朱力平甚至呼吁尽快禁止上述材料的使用,选出耐火替代品。
今年除夕沈阳皇朝万鑫酒店发生大火,据新华社报道,当地建筑普遍使用易燃外墙体保温板。
EPS(可发性聚苯乙烯板)、XPS和PU(聚氨酯),这三种目前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市场上最常用的材料都被牵涉进近年来的数场大火之中。易燃、烟密度高、燃烧后释放有毒气体是这些材料在火灾后被贴上的共同标签。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建筑保温材料市场上充斥着耐火性能差、烟毒性高的产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仍在施行的建筑物相关设计规范的滞后。
然而记者经过查阅大量标准文件和有关政策规范后发现,更多考虑到耐火性、烟毒性的新标准于2006年6月早已发布,却非常蹊跷地处于一个漫长的过渡期中,至今还未见到终结过渡期的任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下称新标准)是针对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下称旧标准)的修订,相比于旧标准的重大变化,主要修订处在于:在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A级(匀质材料)、A级(复合夹芯材料)、B1、B2和B3五个级别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判定所用的试验方法以及依据有大的变化,特别是考虑了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烟毒气产生率等燃烧特性要素。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时志洋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GB8624-2006更多结合火灾实际场景对建筑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提出了更安全更合理的要求,GB8624-1997对燃烧性能分级的考虑还是基于实验室场景,无疑公安部提出的GB8624-2006标准是符合大众对安全的诉求的。”时志洋特别向记者指出烟气毒性这一GB8624-1997没有提到的细节,“新标准对部分级别还提出了产烟毒性的附加分级。”
与旧标准一样,新标准要贯彻到实处,必须通过相关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才能奏效,而修订出与新标准相配套的一整套建筑设计规范及建材要求,是属于住建部门的工作范畴。
记者在一份公安部消防局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现了蹊跷的矛盾之处。
通知显示: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设立了新旧标准体系的过渡期。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通知还显示: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将新老标准的分级做了简单的对应:其中A1、A2对应GB8624-1997中的A级;B、C对应GB8624-1997中的B1;D、E对应GB8624-1997的B2。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新老两种标准存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两个标准对材料的评级是完全两种不同的评级监测方法。老标准评级采用的是氧指数评价,新标准评级采用的是单位时间内材料的质量损失情况,以及总热值、净热值的硬指标评价。多年从事高分子材料研发和生产的美国尖端材料技术协会(SAMPE)国际理事殷宜初教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老标准过渡期间,将新老标准的分级简单地对应起来。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但没想到一直过渡到现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上海建筑保温材料企业老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由于仍在施行的老标准材料防火门槛太低,导致这一领域的“老材料”没有淘汰的驱动力,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新材料的研发。考虑到市场和技术升级等因素,新旧标准实施衔接上市设立过渡期可以理解,但历时五年,目前仍未看到终点,这等于是把具有法律效应的新标准束之高阁。从2006年到现在,过渡期已近五年,从没见过这么长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