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立即研究部署,具体贯彻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近日将发布实施。遵循维护市场平稳发展,推动市场供需平衡的原则,重点围绕抑制住房需求、增加住房供应提出了十二项措施。
实行“限购”政策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在青岛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新购住房。 为将“限购”政策落到实处,借鉴已实行“限购”政策城市的工作经验,《意见》设定了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义务,明确规定,购房人购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限购”政策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严肃查处,并可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 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加快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考虑到市场需求情况和土地利用强度,在2010年住房用地大幅增加的基础上,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继续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500公顷以上。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加快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全面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2011年,市区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20000套,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市政府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屋交易秩序。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明确规定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办理销售代理备案,重点打击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加大力度整治清理商品房预售市场,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包括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贵宾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形式。在意见发布前已预约、预订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求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没有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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