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本次改革开始,国家统计局就不再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这样改革,主要有三方面考虑。首先,用平均数表示一组数据,具有直观简明的特点。但是平均数在样本值离散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在个体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削峰填谷,抹平个体间的差异。例如,冬季某日北京的温度是零上9度,哈尔滨的温度是零下15度,海口的温度是零上15度,3个城市的平均温度为零上3度,计算和发布这样的平均数意义就不大,而且还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读。
其次,不再计算和发布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的房价数据,既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所在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有效调控房价提供服务。
再次,这也是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如有的专家指出,综合平均价格指数概念过于模糊,无法与某个时点相对应,并且在各季度(或各月份)房价变动比较大的时候,计算出的平均值更是缺乏实际意义。过于强调全国综合的数字容易引起误读,会掩盖各个城市的典型特征。
问:为何采用90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作为基本分类设置标准?
答:设置“90平方米及以下”指标,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设置144平方米指标,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从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看,大多数大中城市都以144平方米(120平方米×120%)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分界点。
问:定基价格指数的含义是什么?如何使用定基价格指数分析房地产价格走势?
答:这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与社会公众经常接触到的同比和环比价格指数不同,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固定,社会公众较为熟悉的股票指数就是一种定基价格指数。从理论上看,定基价格指数剔除了数量结构变化对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价格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新方案》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选择2010年作为对比基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础数据资料较为完整并且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三是与CPI、PPI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数据分析和使用。
与同比价格指数相比较,房价定基价格指数在使用上更为直观方便。假定固定基期房价水平为100,若某月房价指数高于100,则表示某月房价比基期价格有所上涨。若本月房价定基价格指数高于上月,则表明本月房价比上月上涨,反之,则表明本月房价比上月下降。利用定基价格指数还可以计算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比如,将3月份和2月份的定基价格指数相除再乘以100,即可得到3月份比2月份的环比价格指数。以此类推,可以计算出自己需要的价格指数,观察不同时期房价的变化情况。
问:如何理解《新方案》规定调查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时,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总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
答:《新方案》规定,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由于这种调查属于非全面调查,调查样本的规模大小及其分布直接关系到基础数据的代表性,因此,关于“75%以上”的规定完全是为了确保调查数据来源的代表性,提高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为何将房价数据发布时间推迟到月后18日?
答:《新方案》实施后数据发布时间改为月后18日,同原数据发布时间相比,房价数据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主要原因是《新方案》实施后,计算房价指数的基础数据获得时间延后,数据审核和数据汇总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数据处理周期也就相应延长。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房价统计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统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所有的质疑和批评都会虚心听取,对所有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意见都会认真借鉴,并将其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不断提高统计能力,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