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11-02-16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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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5日发布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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