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家乐福时别忘了消费者利益
2011-02-01   作者:周义兴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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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宣布,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这些超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不用说,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商家改正,并对违法商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与罚款处罚,这是违法商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不过,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上述家乐福价格欺诈案件时,应有消费者权益优先的工作原则。因为以直接利益关系看,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将有关的行政处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挂钩,并以此来对消费者受损利益作出弥补,不仅能够使受损的市场利益关系及时得到修复,同时还能对潜在的相关市场违法行为形成应有的震慑。
  但在这个发改委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中,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因而不难预见,也许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对价格欺行为进行处罚时,至少在案件处理先后顺序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或许就不会处于优先的位置。这是有关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价格违法行为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
  法律之所以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目的就是要通过相关执法行为而使公众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价格执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处理时,能够把对商家有关违法行为处罚与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一并作出处理,就不但有利于消除人们对行政执法可能存在谋取部门私利的怀疑,同时还能使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得到提升。
  如果能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应该说不论是以直接利益关系影响讲,还是以执法公信水平提高角度看,都无疑可说是一举二得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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