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办法》规定,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禁止利用大修基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根据《办法》,结付给业主的大修基金存储利息、大修基金的增值净收益,以及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可以转入大修基金。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时,大修基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下的部分则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办法》规定,大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大修基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