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五大新特点
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1-01-24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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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巨大发展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公安部统计,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年均增幅达9.2%。2009年,全国共立经济犯罪案件10.3万起,同比上升23.3%,创历史新高;2010年前三季度,在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上升5.3%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案件同比上升19.9%,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领域继续扩大,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出现类似涉众因素。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五大新特点,司法机关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诸多困难与风险。

  壹 涉案金额巨大 受害人众多

  一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受害人往往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2007年,在安徽亳州发生了一起“丽金花”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及受害群众近3000人,吸收群众集资款近亿元,这是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最大一起金融违规案。山东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传销案,共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50余万名群众,疯狂敛财24亿余元。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进行集资诈骗,至案发时,共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2010年3月22日,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涉及被告人40名,在该公司总裁吴尚澧等人的虚假宣传和高额利润诱骗下,全国先后有27个省市区4万余人被卷入了兴邦公司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38.86亿元。

  贰 手段隐蔽 披上合法外衣

  作案手段紧跟经济、政治形势,利用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给自己的非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当前,新的经济模式不断涌现,使普通老百姓很难完全理解其中运作的奥妙,不少犯罪分子也借用了一些新颖的经济运作概念,把非法牟利的目的隐藏在合法经济行为的外衣之下。除了“虚假承诺”、“高额回报”等传统欺骗方法外,也“创新”出一些新型犯罪模式,比如说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山西璞真案,犯罪分子以为客户办理“住房卡”为名进行变相集资,具体办法是将“住房卡”分为会员卡、贵宾卡、至尊卡三等。每张卡4万元,一年后还本,并给30%的高额利息,一年后净赚1.2万元.如果每个人再发展5个会员卡,就升级为贵宾卡,并发给3000元奖金。 
  此外,犯罪分子在实施非法集资等典型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国家在某一阶段的阶段性政策为自己造势,给自己的集资行为戴上了一层“面纱”。如亿霖木业案、东朝旭林业非法经营案等,均是利用了国家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发展农村产业经济、绿色经济的宏观政策来美化自己,掩盖其真实目的。

  叁 犯罪呈现 职业化、集团化倾向

  此类犯罪的主要涉案成员多为有过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人员。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逐步实施犯罪,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涉案公司、企业内部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主要涉案人员即四处逃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逐渐出现专职从事资金筹集的“金融掮客”,一些涉案公司和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资金,都是由这些人具体策划实施,为犯罪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从中牟取暴利。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涉及为数众多的被害人,往往还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

  肆 涉及面广、传染性强 社会维稳工作压力大

  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
  受害人涉及老年人、个体老板、下岗职工、同乡以及收入较好、学历较高的“白领”等;被害单位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从事生产或销售活动的公司企业等。众多受害人因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对于追回被骗财物、减少损失具有相同诉求,极易形成共鸣,产生群体效应,甚至酿成恶性群体事件。

  伍 经济犯罪“嫁接”互联网 甚至出现跨境作案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非法网络炒汇、非法传销、集资诈骗、非法证券犯罪持续高发,互联网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工具。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往往会遭遇证据收集难、追抓犯罪嫌疑人难、追赃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破案率低、挽回损失少。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来,非法投资基金和公司网站大量出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招募公众投资,以隐秘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些犯罪活动的基本流程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但公司在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要么以项目投资失败等借口要求投资者选择其他项目,要么以“不可抗力”为由宣布倒闭,要么携款潜逃。
  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有“豪华背景”——是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投资小、回报高,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但这些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网站,而且一些服务器都不设在境内,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也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只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有登录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由于全程网络化操作,致使犯罪形式十分隐蔽,并且作案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一般都很大。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有预谋地潜逃,又有强大的资金支撑,有的还持有外籍护照,追捕难度很大。犯罪分子多是在潜逃前通过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赃款去向中断,即便是将其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教授认为,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欺骗手段日益“高明”,“外衣”和手法不断变换,政府监管水平也须水涨船高。在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相关各方应加强合作。如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在初始阶段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取缔,力求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整改,以促其良性发展。市场监管者应制定严格的制度规则、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补充现有法律条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更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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