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征收条例”取消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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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须经法院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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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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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及征收与补偿主体等进行了明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主任黄贤金表示,条例草案的一大进步是更加强调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核心利益损失及附带损失的补偿等。 根据条例草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河北省某市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的征收补偿一般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比市场价格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强调市场化补偿方式是一种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关注。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在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时表示,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一次历史性变革。”刘俊海说,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规范了强拆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拆迁过程中暴力事件的发生,避免行政权滥用。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征收范围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征收程序上,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披露的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来看,无论是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收主体,还是强拆主体(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都比以往有非常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很好地平衡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万国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现在的条例进步是显然的,也是巨大的,但是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和进一步完善也必不可少。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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