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就期货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和会员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制度创新下的司法执行做出专门规定,并于1月17日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对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发的商事案件实施指定管辖。规定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在新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规定》中增加了有关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司法保全与执行规定,规定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金形态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对其进行司法保全与执行适用同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