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地方性税收。有必要澄清的是,香港的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出租收入征收的所得税,与房地产税不是一回事。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其中,房产税是对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征税对象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房地产税改革的理论方向如下。 应逐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合并为统一的、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并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并取消房地产方面不合理的政府收费。 应逐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的方法将低收入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以外。 房地产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 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考虑先从大城市起步,取得经验以后在中小城市推广。同时也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大、中、小城市分别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同类城市推广。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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