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非法发售“原始股”、基金可定罪
2011-01-05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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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司法解释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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