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键在于法规建设太滞后,缺乏约束机制。”对个别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拿到资源后“占而不开”的现象,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尚现功一语中的地说。
他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资源配置都是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联系的。但是在配了之后怎么约束资源企业?法律法规有缺失的地方。他建议,国家应该建立资源配置的约束机制。
不仅仅是资源配置的问题,在柴达木循环经济的推进过程中,相关法制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已愈发凸显。诸如推进循环经济的成本较大,资源税对节能减排作用不明显,资源开发的补偿力度不够,资源持续保障能力不足,推进循环经济还缺乏系统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有必要通过建立体系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循环经济立法,让循环经济走向法制经济。”青海省法学会特邀研究员王水明如是认为。他说,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立法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在我国区域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扎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王水明说,德国、日本等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从国外的立法模式看,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立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虽然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方式、步骤不同,但都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
“从我国的情况看,总体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颁布实施,有必要结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进一步开展地方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柴达木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立法方式对柴达木循环经济区予以规制,促进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王水明说。
据记者了解,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在国内已有好的先例。贵阳在200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城市的条例”,不但为贵阳推进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之后,深圳、宁波等地也陆续制定了地方循环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