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转让股权视为个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2010-12-27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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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五种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有关方法核定。
  这份名为《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这些情形分别是,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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