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审查原件
2010-12-23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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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2日表示,近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公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执业规则》提出,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书面留痕,并审查原件。此外,证监会还将出台细则,完善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具体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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