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由天津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
这份针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新车的修理、更换、退货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合同中规定:在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此外,合同还对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天津市工商部门表示,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