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高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与网友在线交流车船税法草案。
主持人:署名为“老六”的网友提出,游艇比一般车船的价值高,为什么不在法律中对其税额作出规定?请高萍副教授回答这个问题。
高萍: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游艇按一般船舶征税,但游艇的设计、用途以及价值等与普通船舶差别较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购买力的提高,其消费必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所以此次车船税调整拟对游艇单独制定税基和税率。目前,我国私人拥有的专门用于休闲、娱乐的游艇不多,这部分游艇属于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大部分的游艇作为公园、旅游景点的经营项目供人们消费,还有部分商务用船。
确定游艇的征税办法,还需要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游艇范围的界定。交通运输部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有一个定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游艇也有一个解释,车船税法中游艇的范围需要经过调研后进行界定。另外,还需考虑区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游艇,区分是个人用于娱乐、休闲的游艇还是用于经营项目的游艇,这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困难。由于我国的游艇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关于游艇税负的确定,我个人认为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