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 26"事故背后涉嫌违规
项目经理与监理总监是否更换?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010-12-17   作者:记者 吴永/江苏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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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7死3伤的南京“11·26”在建高架桥钢箱梁侧翻事故,被南京市政府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技术专家组初步分析认为,事故是由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程序、现场管理缺位造成的,详细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施工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我国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使得中标时的项目经理与监理总监在实际施工中均发生了变化,这成为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违规更换项目经理已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潜规则”,有关部门应追究施工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避免更多悲剧发生。

  11月26日21时左右,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附近的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公路西线南延建设工地四标段发生一起严重事故。一处正在建设的钢箱梁防撞墙在施工过程中,钢箱梁发生侧翻。当场造成施工人员7人死亡,3人受伤。新华社记者 孙参 摄

  违规 项目经理与监理总监涉嫌更换

  南京“11·26”事故发生后,来自政府部门的《关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称:事故发生在南京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至绕城公路段)第四标段,建设单位为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是姚敏荣,监理单位为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总监是佟艳臣。
  然而,经过多方走访调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距离事发现场不远的施工方的一处工棚里,在一面墙上发现一份《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IV标段人员联系单》,上面显示,项目经理为梁宗刚,总监理工程师为杨军。这说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已从姚敏荣更换为梁宗刚,监理总监则由佟艳臣换成杨军。
  记者还看到一篇2010年7月27日刊发于《路讯》杂志以及“中华铁道网”的长篇报道。这篇报道题为《栉风沐雨 矢志不移——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公司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凤台南路项目部工作侧记》,作者为特约通讯员姚贵荣等。经了解,姚贵荣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长。这篇报道说:“根据凤台南路工程实际和各自的特点,研究确定了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副经理的分管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将分工表张贴上墙,项目部人人皆知……项目经理梁宗刚,到凤台南路负责一个项目的全面工作,对他来说是首次,他那稍显稚嫩的肩膀担起的是一副重任。”
  此外,2010年4月6日姚贵荣在“铁路家园网”博客上发表的题为《潮起正是扬帆时——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工作纪实》的文章说,凤台南路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项目部在项目经理梁宗刚的带领下,克服了周边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多、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等困难。
  随着调查的深入,《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实际施工中的项目经理梁宗刚以及监理总监杨军在这一项目上是否具备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有很大疑问。
  《经济参考报》记者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点击“公民服务”栏目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条目,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后发现,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杨军的确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注册证书已经过期,有效期截止日为2010年9月3日。点击“公民服务”栏目下的“注册建造师”条目,查询不到关于梁宗刚的任何信息。但登录“中国建造师人才网”查询发现,梁宗刚只是二级注册建造师。而当初南京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第四标段的招标公告曾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很显然,梁宗刚并不具备担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这一大型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
  业内人士指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负责人,其职责是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但在现实中,随意违规变更项目经理已经司空见惯,成为建筑行业一大“潜规则”。在随意违规变更项目经理的背后,往往还存在建造师违规挂靠、工程违规分包、出借资质等隐性问题,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觉。

  回复 施工单位否认违规

  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就项目经理是否发生更换这一问题,前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采访。对此,该公司党办主任、宣传部长姚贵荣予以否认。他强调,这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仍是姚敏荣,梁宗刚只是项目部副经理,但姚敏荣属于“离岗不离职”状态。至于何谓“离岗不离职”,姚贵荣未做出进一步解释。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又有了新的发现。2009年5月26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发布的一则中标公告称,常州中吴大道城市化改造工程(采菱支路至职教路五标段)建设单位为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中标单位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姚敏荣,中标价为4008.8292万元,中标工期为150天,计划工期是当年6月1日至10月30日。记者就这一工程具体建设情况致电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位负责同志让记者找一位杨姓科长。杨姓科长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这一常州工程是去年年底完工的。而南京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第四标段的现场公示牌显示,这一南京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9年8月6日。耐人寻味的是,南京工程和常州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分别是2009年4月20日和2009年4月29日,几乎是在同一时段。
  显然,在常州工程尚未完工的时候,南京工程已经开工了。也就是说,即使按照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党办主任、宣传部长姚贵荣的说法,这个南京工程项目经理仍是姚敏荣,也说明有一段时间姚敏荣同时担任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而这是明显违规的。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对此,姚贵荣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只是说常州那个工程他不清楚情况。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姚敏荣的要求,姚贵荣表示,姚敏荣已经离岗且无法联系。
  另据报道,12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在建筑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负责工程建设的该标段项目部3名责任人批准逮捕。一位从事建筑业多年的私营老板据此指出,施工方无法自圆其说以及司法追究并未涉及姚敏荣和佟艳臣,从侧面印证了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发生实际更换的事实,而这背后可能隐藏着建造师挂靠等更多违规的事实。
  《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联系了涉及此次事故的监理单位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表示:负责人均不在,等负责人回来后再作汇报并给记者答复。记者又来到位于南京市王府大街63号的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试图了解建设方对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涉嫌更换这一问题的态度,该公司办公室一位女士在留下记者的名片后说,领导都出去开会了,等回来后再给记者回复。截至本报发稿时,这两家单位均没有任何回复。

  问责 监管无力引发争议

  南京“11·26”事故已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东南大学、东大交通设计院、南京工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初步分析认为,事故是由于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程序、现场管理缺位造成的,详细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施工方一系列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以及背后可能存在建造师挂靠等更多违规问题,正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项目经理随意更换、建造师挂靠、出借建筑资质等行业顽疾如果不解决,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而这些已经显现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很容易察觉,监管无力或监管缺位就是严重失职。
  不少人士呼吁,应该尽快启动南京“11·26”事故问责程序。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由于这一事故牵涉面较多,影响巨大,在彻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前提下,应该尽快在地方政府层面、企业层面甚至更高层面启动问责程序,让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给更多的人以警醒,从而从根本上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人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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