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85号令,决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
新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等机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了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些行为将受处罚;增加了对经营者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了对有关信息发布单位散布虚假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