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一直为我国相关部门严厉禁止,从立法上看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明确下发针对购物卡的禁止规定。国务院纠风办下发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使得当时购物卡盛行之风有所遏制。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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