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局限性地充当一般等价物,代行的是货币的购买、支付职能,它是用货币购买的,也是新型的电子支付手段和信用方式,可以说购物卡是附时间空间条件的、功能不全的电子“货币”。 在范围上,购物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购物卡在形式上包括购物卡、代金券、服务卡、公交卡、汽油卡、电话卡及网络充值卡等,而狭义的购物卡主要是指商家发行的商业性购物卡。 在内容上,可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公益性购物卡与商业性购物卡。涉贿犯罪中主要涉及的是商业性购物卡,即商业企业发售给消费者用于购买不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主要是指各类商场超市发售的购物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购物卡的有益价值在于减少了现金流通环节,节省了相关部门手工操作过程,促进商业企业、银行在更大的范围内竞争,从而提高社会效率,惠及民众。但在购物卡涉贿犯罪中,购物卡被用作行贿受贿的工具,引发出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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