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最近出台的《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规定,贵州省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除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如发生的是特别重大事故,煤矿还将被罚款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贵州省这一细则还规定,今后贵州煤矿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这一细则,今后贵州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除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将按照发生事故的大小分别处以2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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