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采取四项措施创新发展合作性金融
2010-12-02   作者:记者 周润健/天津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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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天津将采取四项措施创新发展合作性金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天津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推动天津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天津将采取四项措施创新发展合作性金融。
  一是支持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商会、企业集团、经济组织新设担保机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应为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便于查询担保客户有关登记资料,保证担保业务有序开展。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特点,积极创新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社区、市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助联保。鼓励和支持农村微小型企业、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小额联保贷款等多种担保模式。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资信良好、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由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逐步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
  二是鼓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民和中小企业投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把农村闲置资金转化为资本,投向农村重点发展领域。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把城市资金引向农村,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建成“农民身边的银行”,解决好农民贷款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力争到2012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街都建成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三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要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从2010年起,各区县担保融资平台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
  四是加快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改革进程。充分利用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优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制定我市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的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重点研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农民房产、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生产设施等确权发证工作。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生产设施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选择有条件的区县进行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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