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售股9种情形须缴个税
2010-12-01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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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等九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有下列9种情形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形包括: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披露的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共有33个省市771家证券机构营业部扣缴税款8.85亿元,涉及9450位纳税人,转让股数3.62亿股,人均所得额45.73万元,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全国共有22个省市的689位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税务机关已审核办理退税9263万元。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直接带动了今年前四个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大幅增收,增长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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