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定调PE“适度监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四条监管主线
2010-11-26   作者:记者 方家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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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从发改委角度看,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有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政策指向是“适度监管”

  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此前透露了业界高度关注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本政策基调。有关权威人士说,国家发改委的政策指向是适度监管的模式,这比较适合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和发展需要。
  前期,发改委在征求业内对PE的监管意见时,业内普遍同意适度监管的模式。“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北京股权投资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记者了解,国家发改委在最近两年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中有“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提法,这让PE界人士感觉到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一位参与《办法》草案制定的人士表示,《办法》主要是制订原则性、基础性条款;细节问题可能在《办法》出台后,由各部门各自出台其监管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确认“适度监管”四条主线

  记者从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到,目前上报给国务院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适度监管的四条主线:第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格性进行监管;第二,对募集资金的对象——机构投资人提出基本要求;第三,对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额度设立基本要求;第四,在信息披露上,对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一些必要规定。此外,在管理主体上,实行属地备案制,也就是分级监管的模式,何地注册,何地监管。
  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发改委在征求业内对监管框架的意见时,很多PE看重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备案制,原因是经过发改委备案的PE才能进入社保投资的视野。“比如高管人员,我希望你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也希望你的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健全,希望你的管理公司资本金越多越好。假如已经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出资的承诺,我觉得更放心,要不然我还是有些担心,怕你拿了我这个备案到市场上去‘忽悠’。我们将坚持成熟一家,备案一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

  细则将明确“税收”和“资金来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适度监管四条主线是一个原则性的基本框架,而影响未来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税收”和“资金来源”两个关键因素,将在以后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与国际接轨,税务问题非常关键,国内实行的多层税收制度对PE利润影响较大。”一位私募基金负责人表示。
  据透露,有关部门将参考国际经验,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停止简单照搬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应有限合伙制PE特性的税收制度。首先,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亏损用于抵扣投资者应税所得部分;其次,明确自然人担任GP(普通合伙人)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此外,还需明确合伙制PE转让股票所得免征所得税。据了解,目前已出台鼓励PE发展优惠政策的城市,有的已经将该项税率降至20%。也有城市将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区别对待,规定LP税率为20%。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北京PE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指出,从国际上看,保险、社保、银行、企业年金等都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但由于国内政策的限制,除个案外,这些资金现在基本上没有进入到PE领域。邵秉仁说,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开通政策渠道,允许商业银行、保险、社保基金等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
  一些PE机构进一步向发改委建议,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选择旗下实力较强、运行良好的机构开展试点,适时放开投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可参照国际模式,发展专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鼓励机构投资,由专业经理人筛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再投资,进一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障。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尽快考虑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特定机构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市场化PE,使其成为推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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