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本报记者从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处获悉,我国环境税征收的基本思路已定,从易于操作角度考虑,初期将采用“费改税”方案,目前正在征求地方意见。
一位参与财政部环境税研究课题组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解释,“费改税”未必是最优方案,但这是目前为止最为可行的方案。
此前,学界关于环境税有“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三种征税设想。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环境税将采纳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排放方进行征收。
“环境税肯定会在‘十二五’期间开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环境税研究”项目课题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苏明向记者表示,环境税开征的具体时间,则会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将选择经济形势较好、通货膨胀率较低时推出。
首征硫税和污水税
马中介绍,在征收方案上,此前曾考虑过对原料、对排放以及对消费征收的三种征收途径。最后因为考虑到从排放征收可以采用目前环保系统已有的排污收费监管体系,相比较其他两种途径,推行起来技术上难度最小,最易实行,因此目前的环境税方案中采用对排放征收。
马中长期从事环境税研究工作,曾是国家发改委的“环保收费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组组长、目前正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项目。
上述参与财政部环境税研究课题组的专家透露,在实现路径上,环境税将以税种方式推出,下设分税目,出于技术上可行性的考虑,依靠环保排污收费的监测系统收税,在环境税征收初期阶段主要税目包括硫税和污水税。
其中,污水税主要针对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征收;而碳税因为缺乏测量系统,暂不列入征收目录中。
“最保守的方案,是只针对工业企业征收硫税和污水税;而是否对污水处理厂征税,则尚未确定。”马中说。
其介绍,关于对污水处理厂征税,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将污水处理厂视为一般企业,依据COD的排放征收污水税,另一种则是因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已经对污染做过处理,不对其进行征收。如果征收的话,对污水处理厂影响很大。
记者从江西、湖北两大环境税试点地区获悉,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避免企业将税负转移至消费者引起进一步的物价提高、通货膨胀等,在“费改税”实施后,在税率、征收总额上,同之前收费时相比都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税收的调节和收入功能紧密相连的,如果环境税税率过低,税额很小,起不到调节作用,不是一个有意义的税种。”马中表示,在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可以从低设计,但从长远来看,要让环境税发挥作用,应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此外,费改税开征之后,下一步应着眼于绿化整体税制,使得环境税的开征真正成为整体税制绿化改革一个开端。“只停留在费改税的层面,环境税的征收意义并不明显。”马中说。
不会是一刀切税率
倾向于央地共享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夏青表示,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清洁环境的需求程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在不同地区,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
“环境具有地带性特征,如何和一刀切的税收协调?”夏青认为,这是环境税开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负责环境税研究项目的专家说,从理论角度看,最适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使污染防治的总成本趋于最小化,又能促使企业在选择厂址时充分考虑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逼着企业更合理选择位置,排放强度,进行清洁生产。
“但是这种税率设计十分复杂,可行性尚在研究,目前确定的思路是不会在全国统一实行单一税率,但具体放权多少给地方,还在研究中。”上述专家透露。
马中则坦言,考虑因地制宜,似乎由地方自定税率较为合适,但是如果完全放权给地方,恐怕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招商引资,提高GDP的考虑,征收较低的环境税。
其猜测,由于税制基于现行的排污收费而设计,环境税很可能会继承目前排污收费制度设计上收入央地共享的思路。
“环境税确实倾向于定为央地共享税。”环境规划院参与环境税课题研究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猜测。他透露,在目前的讨论中,国税总局的意见倾向于环境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在分成中,“地方占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