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须破两大难题
调查取证困难 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
2010-11-22   作者:记者 吴黎华 方家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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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务院发文要求五部门联合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后,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近日陆续表态,将精心部署、密切配合,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力度。据了解,随着打击内幕交易工作的深入,有关部门将联手解决调查取证困难、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等难点,逐步提高办案效率。

  表 态  五部委精心部署严打

  继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五部委相继表态支持。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将从完善制度入手,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并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证监会还表示,将“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与证监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查处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并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培育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监察部还将研究制订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并加大打击力度。
  据了解,国资委将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进行部署。国资委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国资委表示,将抓紧研究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还将组织开展国有股东全面自查活动。
  预防腐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从源头上切实抓好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防止出现“部门权力利益化、不当利益合法化”的问题。预防腐败局强调,将依法科学配置权力,清理不必要的审批权,缩短决策链条;同时还将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依法清权确权的基础上,查找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进行风险提示,实施分级管理,制定防控措施。
  “这次看来是动真格的了。”《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券商业人士均有类似表示。一位券商业人士对记者说,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证监会一直在做,但像这次由国务院发文、五部委联合表态却是第一回。“这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已经猖獗到了监管部门不得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解决的地步。”
  “关键还是看执行力度。”该人士对记者表示,要想真正解决内幕交易猖獗的现状,单靠“运动式”整治仅能缓解一时,关键还是要使这种多部委联合打击的方式长期化和制度化,才能保证中国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危 害 内幕交易危及资本市场发展

  11月19日,证监会通报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国内第一例注册会计师在限制期内违规交易股票案和5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因违规咨询遭查处案件。
  此前,天山纺织重组方高管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中山公用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和原总经理郑旭龄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刑事拘留;高淳陶瓷一案中,南京原经委主任刘宝春及其妻陈巧玲因涉嫌股市内幕交易被公开审理。今年以来一系列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表明,打击内幕交易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根据《证券法》76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内幕人员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二是泄露内幕信息;三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内幕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的行为。
  而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内幕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二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三是在利空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四是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行为。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证监会有关方面了解到,今年1至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今年以来,证监会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
  “内幕交易丛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一位证券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很多重组题材股都会在方案公布或停牌的前几天就被大肆炒作,甚至出现连续涨停。“虽然证监会处置了一批大案要案,但从整体上来看,目前证券市场各种内幕交易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他说。

  难 点 两大问题需要突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打击内幕交易的难点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和取证困难,二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具有极强的内幕性和隐蔽性,作为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亲自上阵操作,但会借亲朋好友之手来间接实施实质性交易,并从中渔利、分赃。监管层一般很难发现,如果缺乏人证和物证,调查及取证就更困难。”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
  董登新认为,针对内幕交易查处难的特点,《意见》提出了两条十分重要的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强内控、严格监管;二是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实行“群防群治”,打一场人民战争。“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这表明一场浩浩荡荡的人民战争即将展开,必将使内幕交易犯罪分子胆寒,并让他们付出惨重代价。”董登新说。
  “遥看草色近却无。”曾参加《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方面,在立法上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由于缺乏基层法院的案例积累,最高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认定与救济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地方法院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又很难进行立案和审理。“形成了恶性循环。”刘俊海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中,一般先由证监会进行原则性调查,后进行行政性处罚,对于涉及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司法救济途径,投资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刘俊海表示,相对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说,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也应当居于重要位置。他分析,投资者维权“最坚决、最彻底、最不容易被收买”,因此在加大证监会、公安部等公权力机关的“正规军”的打击力度的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维权,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剂良药。
  “内幕交易发现难,打击更难。”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则对记者表示,由于内幕交易往往涉及地方官员,证监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在调查此类案件中往往面对较大压力,再加上证监会无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很难落实当事人口供。张远忠认为,五部委的联合打击将会有效的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介入将使得取证和调查手段更为丰富;国资委掌握着国有大股东的人事权,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的介入也将改变原来证监会“单打独斗”的局面。“应当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24小时全天候的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刘俊海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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