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范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
2010-11-18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税务总局:稳定出口政策要一以贯之
2010-11-11
·
税务总局明确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消费税
2010-09-14
·
国家税务总局敦促各地不折不扣落实“国十条”
2010-06-04
·
税务总局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2010-06-02
·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2010-05-28
频道精选:
·
[财智]
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
·
[财智]
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
[思想]
黄祖斌:中国银行业的利差低于国际同业
·
[思想]
财经洞察:“气荒”濒临 何以解忧
·
[读书]
《五常学经济》
·
[读书]
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
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