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城市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以引导农民有序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进程。 按照此次意见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在当地城市申请落户: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租用房屋租期满1年以上的;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具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从事相关部门规定的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的;经济收入或者收益不低于申请落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对于申请在长春和吉林两个人口超百万的特大城市落户,吉林省特别提出要同时具备“三个稳定”方面的条件,即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 此外,吉林省还提出,将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使暂住人口在医疗保险、就业培训、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同时,拓宽居住证的服务范围,增强暂住人口的归属感,促使其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