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风险评估标准缺失
投资者权益需更高层次立法“护航”
2010-11-12   作者:记者 张莫 实习生 杨虹/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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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从《催促下匆忙签文件银行风险评估“走过场”存缺陷》(本报于2010年10月29日刊发)到《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有无约束力引争议中信银行称“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本报于2010年11月5日刊发),近半个月以来,本报围绕“银行理财风险评估”集中进行了报道,而伴随采访的深入,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目前银行理财风险评估环节仍存不足,亟待规范。
  本期我们采访了包括普通投资者、法律专家、银行业学者在内的多位人士,希望透过他们的视野与建议,能够唤起监管层的关注,进而引发更多人对于银行理财风险评估环节的思考,为推动这一环节的完善尽薄力。

  11月5日本报刊登的《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有无约束力引争议中信银行称“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一文中,未给投资者做书面风险评估的中信银行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银监会的一系列文件“是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根据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而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因此,无论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都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
  究竟监管部门的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和能否作为违约的依据?风险评估对于投资者意味着什么?完善的风险评估又该包含哪些内容?本报记者本期继续就此进行跟踪采访。

  投资者:了解风险我们才能“愿赌服输”

  “风险评估很重要,像我这种输不起的人,实际上不能够接受高风险的产品,如果之前银行能够明确测试我的风险程度并告知我不适合购买这样的产品,我不会稀里糊涂地就买了它,现在还要因为亏损和银行交涉。”投资者李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李女士2007年曾购买过某银行的一款高风险QDII产品,该产品到期后,亏损高达50%。李女士心里不解:购买产品时客户经理口中“肯定是保本”的产品,怎么能亏损这么多呢?她目前正就此事与银行交涉。
  李女士对记者说,现在回想起来,自己并非是在一种非常理智的情况下购买的该产品。“客户经理一直给我介绍这个产品多么好,也一直强调这个产品基本上能等同于保本,我在不了解这个产品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匆忙买了它。”当记者问及银行是否给她做过风险测试时,李女士说,“我没有什么印象,或者客户经理在和我聊天的时候问了我一些相关的问题,不过我不认为这就是正规的风险测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投资者和李女士一样,都是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就购买了理财产品,而因为事先不能准确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级别是否匹配,在产品亏损时产生了严重的预期心理落差。正如李女士所说,“如果我买了基金或股票,亏了这么多,我愿赌服输,无所谓,但是在一款我以为能保本甚至能盈利的产品上亏这么多,我肯定接受不了。”

  法律专家:金融立法亟待完善

  中国银监会曾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下称《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发布)(下称《通知》)三份文件,对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些《通知》或《指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朱大旗说,监管部门出台的这些文件属于部门规章的层面,对银行的行为一定具有约束力。若银行没有按照这些业务条款来执行,主观上可视为是有过错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较低。《合同法》中认同的立法层次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而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朱大旗指出,这也折射出我国金融立法领域的一个空白。
  朱大旗说,现代金融业发展迅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金融立法非常必要。“金融立法不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多个部门,国家一定要从更高层次的立法机构给予重视。”

  银行业学者:健全的风险评估应统一而全面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王增武博士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的风险评估环节中可能存在评估试题涵盖方面不健全、遗漏或者疏忽的情况,这样一来,就没能达到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目的。
  王增武表示,能够准确测算出投资者风险能力的评估应该包含以下六大方面:第一是对生命周期的认识,比如年龄是属于哪个层次,不同年龄层次对风险偏好的认知会有差别;第二,是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财富水平,这要给予重点和清晰的评估;第三,要询问投资者过去的投资经历。例如,若一个人曾经投资股票,而另一个人仅有固定存款,由于投资股票风险较高,该投资者对高风险的防范和预警意识就比另一个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强;第四,投资者对损失态度的差异。一个人在损失发生时的失落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人损失100元能泰然处之,而有的人损失100元会不知所措;第五,对另类投资的看法,这里的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等等。本质上说,新兴投资领域有着较高的收益,但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很高的。投资者对新兴投资领域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能侧面反映该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程度。
  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说,王增武表示,监管机构应该下发统一通知,形成一个统一的商业银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范本。“这种范本的形成可能性非常大,目前难就难在,商业银行对统一的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的认可度问题,因此,监管和银行之间加强协商和沟通是非常必要的。”王增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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