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9日在财贸所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提出,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财税制度的重大变革,未来一段时间内应将已经纳入税制改革规划的直接税项目——如个人所得税改革——付诸实施。
“当前我们所说收入分配说到底就是需要直接税”,高培勇说。他认为,“十二五”期间直接税的改革应当是重心。“流转税我们又称间接税,也就是征收的时候不知道归宿在哪,另外在税理上间接税的特征还可归结为累退税,因此总体上不能将流转税或间接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高培勇介绍说。他进一步表示,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者主要是调节不同企业、行业或产业之间的利润水平,这样的调节有助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但并不是直接深入到居民收入层次的。另外,企业所得税也可以转嫁,所以,尽管企业所得税也具有调节功能,但它的调节作用不是很强。
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高培勇认为,眼下必须认清两个基本事实,即收入来源多元化和收入差距主要不在工薪所得。因此,改革应遵从税制发展规律,将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
高培勇提示说,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结构,“如果说有调节作用也只是对某个单一项目的分别调节”。虽然早在“十五”计划中我国就已明确了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然而,“十年过去了,我们在这项改革上几乎没有任何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