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有无约束力引争议
中信银行称“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
2010-11-05   作者:记者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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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诉中信银行销售违规事件(本报曾于今年7月报道)又有最新进展。日前,投资者高女士将此事诉诸司法途径解决。除了诉讼该产品在宣传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外,高女士在给法院的诉讼请求中还称,中信银行未对其做书面的客户风险评估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而中信银行则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表示,“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

  进展:中信银行确未采用书面评估形式

  高女士连同其亲朋好友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以9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款名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P07C80101),该产品为期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产品现已到期,收益为亏损4.51%。“产品宣传在最醒目的地方通俗的表达的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可到期时该产品却亏损4.51%,产品的实际运作和销售人员的承诺大相径庭,让我无法接受。”高女士称。(详情请参阅7月2日本报《投资者质疑中信银行销售违规诉至银监会》一文)
  除了诉讼该产品在宣传及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未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之外,高女士认为,在双方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之前,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未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对其财务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
  此前,高女士曾致信中国银监会要求其复查“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产品是否存在违规行为。10月16日,高女士收到了中国银监会北京银监局的书面回复函。回复函称:“关于风险评估问题,经调阅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留存的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销售档案,在有您(即高女士,下同)签字、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盖章的‘中信理财——人民币理财集合计划’协议书上,见到您在风险提示客户确认栏抄录的‘本人已阅读并接受协议中相关条款,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语句和签字栏的签名。”回复函还称,“未见有双方签字的客户评估意见。”
  而中信银行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也表示,“在本案中答辩人(即中信银行,下同)没有采用书面评估的形式。”

  表态:中信银行称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强制性规范

  中信银行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表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即高女士)签署《“中信理财——人民币理财集合计划”协议书》前对被答辩人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且在询问过程中答辩人还得知被答辩人在购买蓝筹2号产品之前,曾经购买过中信银行发行的类似理财产品“中信理财之新股支支打1号”。所以,虽然在本案中答辩人没有采用书面评估的形式,但根据被答辩人以往理财的经历、签约时与客户的交流以及对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并最后签约的事实都证明,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对被答辩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开展了评估工作,并足以让答辩人确认被答辩人是成熟、理性和合格的投资者从而与其签署《协议书》。
  “相关文件显示,高女士此前确实购买过‘中信理财之新股支支打1号’,但是,中信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黄色级别),而‘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风险评级为高风险(黑色级别),该级别也是中信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最高级别。两者不具可比性。”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下称《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发布)(下称《通知》)中,有多项条款都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如《通知》中的第五点称,须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对于银监会的《办法》和《指引》,答辩人表示,这是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根据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而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因此,无论是《办法》还是《指引》,都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答辩状的表态采访了中信银行,该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已进入诉讼程序,以法律调查和认定为准。”

  思考: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高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中信银行如此的表态她并不认同,她期待监管部门能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有个明确的说法。“所有银监会发布的文件都非常的清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我认为这是银行应该遵守的准绳。”高女士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王增武博士,他表示,这个事件折射出我国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法律空白问题,也反映出我国投资理财产品缺失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中信银行这个答复并不是没有道理,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或许不应该这么处理,因为这样一来,它就把自己的责任义务推掉了。”王增武说。
  记者也就此事发函采访中国银监会,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接到银监会的相关回复。我报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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