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及社保基金会等四部委26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通知,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