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调整大型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0-10-27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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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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