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兼并重组,使全国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意见》要求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坚决淘汰落后小煤矿,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
《意见》要求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意见》强调,加快我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意见》指出,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规范煤炭开发秩序,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意见》强调,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意见》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工作重点,要求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
《意见》指出,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普遍存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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