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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作者:高培勇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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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入2010年最后一个季度,已经到了盘点“十一五”税收改革规划进程的时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第2节中,拟议实施的税制改革内容被明确为10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那么,迄今为止,在过去将近5年的时间里,这一规划的进展状况如何呢? 增值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项改革,先是作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个政策安排,从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8个行业开始试点。到2007年7月,试点范围被扩大至中部地区6省份26个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和8月间,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四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又被纳入第三批试点的范围。经过4年多的试点和经验积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迅速蔓延的背景下,基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系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的判断,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消费税的改革内容,被界定为“适当调整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这项改革,已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先后进行了两次:2006年3月20日,调整了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2008年11月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 燃油税费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被同时赋予两个方面的改革任务:通过费改税,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通过加大燃油消费负担,降低燃油消费量并实现节能减排。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周折后,围绕前一个任务的改革,终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得以启动。但是,涉及后一方面任务的改革,迄今仍在谋划过程中。 营业税的改革内容,被界定为“合理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目”。牵涉它的改革,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围绕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其后,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新条例和细则,均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方向,在于调整定位——将其从以往的所谓出口退税零税率制度转移至政府所掌控的一种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上来。围绕这一线索,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在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间,以下调出口退税率和取消出口退税为主要内容,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间,以刺激经济增长为主要着眼点,先后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进入2010年以来,在国内外经济呈现回升向好势头的背景下,较大幅度下调乃至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或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被放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范畴。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它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两法合并”——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这项改革,几经周折,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终获通过,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在2008年开始实施。由此,实现了“四个统一”的目标: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和统一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这项改革,从2006年以来,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只是根据生活费用上涨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做了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开展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少许调整,同时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可以称之为“小步微调”。 关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完整表述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项改革,基本没有取得多少进展。而且,一个日渐清晰的基本事实是:开征物业税的脚步声,并非离我们越来越近。在某种程度上,已有雾里看花之嫌。围绕这个税种的改革行动,起码要拖至“十二五”期间来完成了。 资源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三点:即扩大征税范围、转行从价计税和提高征税标准。起码自2009年以来,有关资源税改革的脚步声便成越来越近之势。但是,由于它所带来的冲击力,特别是对既得利益格局的冲击力,并不亚于开征一种新税,围绕资源税改革的推进,遭遇到了几年前类似于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时曾经遇到过的阻力。故而,这项方案本已成熟、应在2010年年初启动的改革事项被拖延下来,直到今天,除了在新疆地区有了试点的动作之外,在总体上仍处于“谋划方案”阶段。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连在一起,它们的改革,是在“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棋盘上谋划并推进的。它们的进展相对迟缓。时至今日,尽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几个方面的税种已经完成“内外并轨”,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其规模相对较小、所占份额较低,牵动的利益面相对不大,这些年始终未能摆到重要位置,而演变为“内外并轨”工程系列的“烂尾”项目。 除此之外,“十一五”期间,在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面,还启动并完成了如下改革项目:原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原对外资企业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统一对内外资企业征收;原对外资企业免征的耕地占用税,改为统一对内外资企业征收。原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改为统一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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